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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面启动

责编:管理员 日期: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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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非法集资风险意识和辨析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按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丹东银行于2017年5月15日——6月15日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行员工将在活动中对非法集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对防范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欢迎广大金融消费者走进各营业网点,了解掌握防范非法集资常识。
    为了打造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方式,现向您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高发领域的形式和特点及常见手段,并提示您: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商铺)”等方式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进行非法集资;
    8.将物业、地产等资产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
    12.以“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典当、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管理、保险代理、第三方理财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5.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融资(非融资)租赁、房地产、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6.以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7.以“金融互助”、“慈善互帮”、“消费返利”、“养老投资”、“文化艺术品收藏”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形式和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和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10.投资金额不限,5000块也行,1万块也行,还承诺固定回报。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7日